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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解

发表日期:2020-07-18 10:44:00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0

 保定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付费用。

(二)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慢性病

病种: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待遇:实行限额管理。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门诊大病

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三)普通住院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待遇列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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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使用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报销药物目录的中药制剂)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3、统筹市域内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二级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到卫生院级)。4、市主城区(指莲池区、竞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的参保居民在主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县域内相关标准。5、城乡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年限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1%,但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3%。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脑梗死等22种重大疾病患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待遇。

待遇: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不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其中,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甲亢、唇腭裂8个病种实行定额付费;重性精神疾病实行按床日定额付费;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Ⅰ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9个病种实行最高限额付费。以上病种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定额或限额的,城乡居民医保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患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付费,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脑梗死、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4个病种实行按项目付费,城乡居民医保按目录内费用进行补偿,省、市、县级分别为75%、80%、85%。脑梗死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五)生育住院

参保女性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正常产住院分娩500元,剖腹产1200元(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六)白内障复明工程

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且在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白内障复明手术的费用,按每例50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起付线1.3万元,国家级、省级9个贫困县起付线减免1000元,是1.2万元。

起付线以上按医疗费用高低分四段对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即1.3万元(贫困县1.2万元)到5万元(含5万元)的补偿50%;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偿60%;10万元到15万元(含15万元)的补偿70%;15万元以上的补偿80%。

一年内累计报销,只扣一次起付线,年内累计支付限额30万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基础上,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水平。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第一个层次)

1、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Ш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脏器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

(2)门诊特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

(3)支付标准参:保贫困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大病不设起付线。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是75%,最高支付限额是每人每年6000元。门诊特殊大病支付比例是90%,最高支付限额是每人每年15万元。

2、普通住院

(1)起付标准

参保县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750元。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1250元。

(2)支付比例

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90%;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50%。

(二)提高大病保险报销(第二个层次)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其大病保险费用支付起付线。

对纳入保障对象的贫困人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患者)的起付线在一般居民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对纳入保障对象的贫困人口各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他贫困人口大病累计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三)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第三个层次)

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可能导致贫困的,实行以下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救助:对因患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大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患有重特大疾病,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再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