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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代表变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登记证》复印件;
4、代表备案:
(1)变更批准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任免文件及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
(5)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